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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修订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5日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

    近日,湖北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该办法结合湖北实际,立足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责任追究方式、重点对象、主要内容、主要方式以及检查考核结果运用等作出进一步明确,显出不少“新意”。

  根据中央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责任追究内容的变化,该省《实施办法》明确了对领导班子三种责任追究的方式,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在原有的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诫勉谈话、调整职务、降职三种。同时细化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标准。

  该省《实施办法》在中央有关规定基础上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为检查考核重点对象;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加强作风建设情况、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四个方面;检查考核的方式包括听取工作汇报、召开述职述廉大会、组织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七种;在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方面,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新《实施办法》总结吸收了湖北多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践经验,规定责任制检查考核组由同级党委常委、人大主要负责人、政府党员副职领导、政协主要负责人带队,将省级领导带队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做法通过法定形式予以固化。同时,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将每年选择部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上一级纪委全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并接受评议的做法吸收进来。